Wednesday, December 19, 2012

工資、退休金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



事情是這樣的,昨天(2012/12/3)林淑芬立法委員在Facebook 上發佈了一張照片,是近期在立法院的提案,關於推動工資、退休金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有一位"寶藏巖"網友表示這樣的提案會使得抵押權大亂,甚至影響到市場交易機制。

一開始我對這樣的聲明並不完全理解。當企業倒閉,積欠下的薪資,優先權在銀行之後,直覺上讓我覺得對勞工很沒保障。於是我推文請教"寶藏巖"網友,這樣的法案如果通過了,對企業、銀行、個人有什麼影響。

才了解到這樣的提案有一個部份,是影響重大的。在這項提案中,沒有很明確的提到薪資的登記[1]。 但是,讓無登記的薪資債權高於抵押權,倒閉的企業永遠可以無止盡的生出更多莫名的薪資債權。甚至,還可能是脫產者給予自己、無中生有的積欠薪資。如此一來,脫產者幾乎不需要還給銀行錢。

這樣的無登記薪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反倒是為企業開了個法律漏洞。很明顯這樣做是不好的,我不同意。

我想,我支持工資、退休金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如同"寶藏巖"網友所說,也必須要有登記措施、清債範圍的明確認定。 [2]

[1] 提案是否有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再去追查看看。
[2] 這篇文章是我公民參與的一部份。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但我想這個社會、政治都值得我們去關注,這是我們生活的地方。當然在有限的時間、力氣下,我們無法鉅細靡遺的研究。但了解的越多,我們就能為我們的生活推進到更好的地方,做出更好的選擇。
(如同之前大家所說的,民主國家人民可不是把選票投完就完成自己的責任。真正能夠在生活中吸收各種知識建議、實踐自己的主張,才是真正的民主)

Facebook推文對話如下,學到一課 : )



寶藏巖 :哀,這樣修法根本就是亂搞。

抵押權具有優先性,除了因為它是物權之外,還有公示主義的配合,其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任何人皆可經由土地登記謄本而得知該財產之負擔狀態而保障交易安全,並且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的清償順序還會因為其登記先後而有不同。

而勞工薪資哩,你是不是也要像物權設定一樣,採取公示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其優先順序依其登記先後而定。還是你要把我國民法物權的公示登記主義開個後窗,讓企業主可以為了逃避銀行追償,用設定假薪資債權的阻止抵押權行使?而且不管其發生原因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前還是設定之後?

立法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病急亂投醫,連配套措施(登記措施)都沒想好就來立法,只是製造更多的問題而已。

寶藏巖 :看來林立委根本沒搞懂別人在說什麼,我並不反對勞工薪資優先受償,提到與抵押權同一地位,但問題是你要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譬如說登記措施,以保障市場交易安全。

像現在這種立法措施,只是給了企業一個脫產的手段而已,企業主要是想倒閉脫產,大可設立一大堆薪資假債權來來逃避銀行追索。而銀行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就不會提供貸款給企業主,除非企業主能提出其他無追索的擔保,結果造成企業主脫產,用第三人不動產來提供抵押的方式,這就是你想要保障的結果嗎?

如果這樣說法都被您解釋為形式主義的話,那我建議我國民法物權篇可以廢了,反正物權登記的效力還不如未登記的債權,那物權登記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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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Han Hsiao :可以請寶藏巖網友講的淺顯一點嗎?我很有興趣了解,但我非法律相關人士,我很好奇這樣的法案如果通過了,對企業、銀行、個人有什麼影響。另外所謂的主義等等的,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畢竟對行外人來說,不了解這些來龍去脈,很難下判斷。(至少,當企業倒閉,積欠下的薪資,優先權在銀行之後,直覺上讓我覺得對勞工很沒保障。)

寶藏巖 :先從法律基本概念講起,民法債權因為具有屬人性,僅能對債務人主張,不具公示性,你跟誰定的契約,範圍效力如何,除了當事人以外沒人知道,所以不能對抗除當事人以外第三人。

而物權哩,因為係以物為標的,且須經公示登記始生效力,所以具有對世性,得對人任何主張。以抵押權來說,只要你一經登記,縱使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至第三人,抵押權仍得對第三人主張,而任何人也可事前查詢系爭不動產的登記狀況,以決定是否要進行交易。

但是薪資債權哩,他根本沒有登記,誰知道企業主有多少薪資債權,你如果毫無限制讓這些薪資債權都有優先性,優先於抵押權,且不需經登記,那基本上抵押權可以廢掉了,沒有人會相信抵押權的物權效力,那市場交易完全會大亂,整個市場不再可能有任何貸款,因為沒有人能擔保他的不動產物權不會被薪資債權追索。

因為優先清償權是如此的茲事體大,牽一髮動全身,所以即使是採工資最優先清償的法國、日本,也都有嚴格限制其優先清償的範圍,不僅得主張優先權的標的,期間有限制,而其主張的金額也有上限。我國現行勞基法第28條即為此一立法例,目的就是兼顧勞工權益與市場交易安全的保障。

可是現在的這一個修正草案,不僅受償期間沒有限制,且清償金額亦無上限,也無須經登記,這等於是把我國民法好不容易所建立起的物權優先主義及公示登記主義完全給摧毀掉,在此之後,還有誰會相信物權登記,有誰還會願意設定抵押擔保?這根本就是殺雞取卵的行為,不僅沒保障到勞工,而且還摧毀了整個市場交易制度!!

Chen-Han Hsiao :嗯,了解了,很清楚。看起來一個很重要的部份在於工資、退休金債權應該要經過登記,才能讓它優先於抵押權。否則讓無登記的薪資債權高於抵押權,倒閉的企業永遠可以無止盡的生出更多莫名的薪資債權(還可能是莫名生出來給大老闆自己的薪資,左手換右手),而不需要還銀行錢。 看來就這個部份我不能認同林委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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